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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泛亚有色案”二审判决已有结果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444次 时间:2019-07-31

新华社昆明,7月26日(新华社)——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二审上诉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占用的公共职位由四个被告,比如昆明泛亚有色金属交易所有限公司有限公司,云南天豪贵金属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和21名被告,如上诉人丹九良。上诉人王飚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原判决适用于其他上诉人、原告、被告和原告单位。

2019年3月22日,昆明中级人民法院在一审判决在昆明泛亚有色金属的情况下,并判处四被告单位,如昆明泛亚有色金属公司和云南天豪稀有和贵金属公司,10亿元、5亿元、5000万元和500万元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梁以非法吸收公款、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8年,没收个人财产5000万元,并处罚金50万元。被告人王边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其他被告人被依法判处相应的刑罚。对扣押、扣押、冻结的财产,应当依法处理,对集资的参与者应当返还,对违法所得应当继续追缴,不足部分应当责令继续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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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决后,被告人单位云南天豪宝业有限公司和被告人丹九良、王飚、孙浩然、杨国红、张鹏提出上诉。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听证会上,认为21被告,比如昆明泛亚有色公司和其他4名被告,在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法律,数额巨大,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应依法处罚;被告人丹九良、杨国红利用职务便利。为方便办事,单位财产被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构成职务侵占罪。一些罪行应该依法受到惩罚。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罪准确。审判程序是合法的。对昆明泛亚有色公司、丹九良等20名被告的判决是适当的。上诉人王边在一审中没有认罪。在二审期间,上诉人王飚提交了认罪书,表达了自己的罪恶感和悔过之意,并返还了赔偿金。考虑到他在本案中的地位、作用和认罪悔改,依法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判决是最终的。

被告人亲属、募捐参与者、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各界媒体记者等参加了宣判。

第二审判决宣告后,第一审法院将依法严格处理涉案财产。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本案集资参与人的损失优先于罚金的执行。